【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省报道)吉林省大安市法院在610的恶头目直接坐镇指挥下,置法律于不顾,枉法审判法轮功学员王艳、纪辉、小岳等时,犯下徇私枉法罪和渎职罪,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共新一届阶领导人提出所谓"宪法梦",而在当今的中国,真正破坏《宪法》最严重的、造成中国无数冤案的正是中共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政策。也正是这些政策的胁迫下许多本应是维护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执法者变成了真正践踏法律、助纣为虐、迫害善良的罪犯。 四月二十五日律师惊闻当局对王艳、纪辉、小岳等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消息后,赶到看守所见当事人,看守所不让见,推脱说:隋彦龙(国保大队长)和政法委610王德新、刘永波不让见。律师随即找到办案单位法院刑事庭长孙首航,孙心虚,面对面就说自己不是孙首航,不敢承认自己是孙首航。一个刑事庭的庭长心虚到这种程度,真是可悲!要不是干了伤天害理犯法的事,为什么不敢面对律师? 律师从看守所先后找到法院、检察院信访办等,对方全都推说找政法委(610)。在做贼心虚的大安市政法委书记王德新授意下,律师受到刁难、阻挡和各部门互相推诿,最终无法见到当事人。 四月二十七日,大安市法院对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宣判刑期:纪辉和小岳四年、王艳四年零六个月。法轮功学员和家属全都坚决反对这种践踏人权的迫害,提出上诉。律师也正在往中级法院进行上诉。 五月十日大安法院已将此案子移送到白城市中级法院。 大安市法轮功学员王艳、纪辉、小岳等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去农村时,被大安市古城乡派出所和国保大队陈亚民、刘玉明、穆子净等恶警绑架劫持、非法关押在大安、洮南、通榆看守所。家属多次和公安局交涉要求放人,公安局长说:政法委书记王德新下命令不得放人,谁放人我扒你们谁的装。 三月六日批捕,所谓案子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的李春波、曲武、吴洁冰、李平是办案人员。家属聘请了律师。四月七日偷偷转到法院,由刑事庭长孙守航负责。同时,在四月十五日开始,吉林省610、大安610恶徒刘永波伙同国保大队隋彦龙、牟子净等多次到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洗脑迫害,让其认罪,逼迫写五书("揭批书"、"决裂书","悔过书"、"保证书"、"批判书"),并恐吓说:如果不"转化",就判无期徒刑后,送到没有人烟的地方,与世隔绝,就是死了也没人知道。法轮功学员不为所动,坚决的抵制邪恶。 四月二十二日,大安市法院在不通知律师和家属的情况下,偷偷开庭,在610恶头目王德新、刘永波坐镇指挥下,法院诬陷说他们不认罪、不"转化"、态度不好,非法诬判被绑架的纪辉、小岳四年、王艳四年零六个月。 法庭本是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的地方,大安法院为什么偷偷摸摸开庭,不敢通知律师和家属?是因为他们清楚,即使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信仰自由是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修炼法轮功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合法的。根据刑法条文:构成犯罪的四个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法院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再从另一角度来看,法轮功学员传播真相资料压根儿没有半点危害社会之心,也从来没给任何人造成任何伤害,也就是说,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不存在。大家看到哪个法轮功学员采取暴力行动或以暴力相威胁、危害社会危害他人了?构成犯罪的四个必备要件缺少三个,然而这样的所谓"法律",却在各级政法委610的直接高压下,被司法机关昧着良心的执行着。 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对法轮功学员指控的罪名是违反宪法的。 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审判"过程,都是幕后的"610"一手操控。专职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是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盖世太保式的非法组织。既不是立法、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它们却在幕后操控整个"审判"过程,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作为法官,本应维护法律尊严与正义良知。当法律与中共的某种"政治需要"相悖时,执法者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自己该维护法律、良知,而不是公然违法、按照所谓"政治需要"办事。然而对审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的这些法官,心里明知真正按照法律无法对法轮功学员定罪,却要在政法委"610"的直接高压下必须给法轮功学员定罪。这也就是本文开头所述大安法院为什么审判不敢通知律师和家属,都偷偷摸摸进行的原因。而且面对律师时,法官孙首航不敢承认自己是刑事庭的庭长。 任何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也不会发生中国现在这种情况。但法官们应该明白这样一个事实:正是由于你们违法的"审判"使法轮功学员遭受这样的迫害,你们为了眼前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审判"已经使自己变成了罪犯,判决书上法官的签名会留下永远的犯罪证据和耻辱,也是未来审判你们的依据,这种犯罪行为将给你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站在道德的层面,你没有道德勇气去维护善良而是选择了助纣为虐,这是你们的耻辱;站在法律的层面,你们的行为犯下了徇私枉法罪和渎职罪。 你们也许会觉得你们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即使中共操控制定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也堵死了你们推卸责任的退路,决不会因为你们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大安政法委 、(王德新:妻子,张晶霞,教育局教材办。车:白色,吉G6V666, 电话:13596819001 ) 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中共是地地道道的邪教) 法 院 刑事庭 (主要参与迫害大法弟子) 孙守航 5292033 13843655115 庭长403 检察院 国保大队 5053012 刘玉明 副队长 18043608180 看守所 5222893(值班室) 张俊涛 5222166 5205566 13904365566 13304365666所长 洮南看守所赵所长13704371515 外线 内线 专网区号 发稿:2013年05月20日 更新:2013年05月20日 01:26:20 from 大陆消息 - 法轮大法明慧网 http://www.minghui.org/mh/fenlei/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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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0日星期一
吉林省大安市法院枉法审判 法官公然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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