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9日星期二

锦州恶警白宁勒索150万 受害人致信检察院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恶警支队长白宁等不断绑架法轮功学员,不仅抢劫财物,还利用家属盼望亲人回家的心理,勒索钱财。据不完全统计,半年来白宁等恶警已敲诈法轮功学员家属一百五十多万元。家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写控告书,向各级检察机构曝光白宁的罪行。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锦州市法轮功学员家属
被控告人:白宁,男,现年53岁,锦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支队长。

请求事项:
一、无罪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二、要求锦州市检察院依法起诉白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要求白宁公布个人财产,将非法所得归还法轮功学员。
四、申请国家赔偿。

事实和理由:

白宁自任锦州市公安局反×教(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支队支队长以来,积极追随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仅二零一二年下半年,就有四十一位法轮功学员被以白宁为首的锦州市公安局反×教支队、锦州市"六一零"和国保大队等绑架,二零一三年一月又有多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

在绑架过程中,白宁等大肆抢夺法轮功学员的私人财产:电脑、现金、银行卡、摩托车等,甚至连私家车都被开走。白宁抓住法轮功学员家属想尽快让亲人回来的心理,勒索钱财。他公然叫嚣"拿十万元、把别人咬出来、写保证就回家"。勒索的金额也在不断攀升,从最初每人的几千,到一两万,到五万,后来到十万甚至十多万。由于勒索钱财的事不断被曝光,白宁现在的行为更加隐晦,一再告诉法轮功学员家属不许往外说。据不完全统计,半年来被白宁等勒索的钱财高达一百五十余万元,而这些钱没有任何收据,都被白宁等私吞。

法轮功是1992年5月13日由李洪志先生从中国长春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功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修炼原则,同时包含五套缓慢优美的功法动作。法轮功既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健身功法,又是一种崇高的信仰――对"真、善、忍"的信仰。因为法轮功具有净化身心的奇效,所以受到世界各国民众的喜爱。法轮大法已弘传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广受赞誉。因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对人类身心健康作出的杰出贡献,迄今法轮大法获得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信函超过3000项,大法书籍被译成30多种语言,并在世界广泛发行。

然而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江氏集团出于一己之私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法轮功进行了疯狂的迫害,在中共媒体所制造的谎言欺骗下,很多人都以为法轮功是违法的,很少人真正去思考过。按照中共现行法律体系,在效力最高的宪法之下,是人大及其常委制定"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统称"法律")。翻遍中国的法律,也没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

公安机关理应依照法律来办案,而不能依照政治运动中的媒体报道或内部指令来办案。白宁一再说他是依法办案,可是当法轮功学员请他拿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时,却不能拿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分述如下:

1、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轮功学员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白宁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触犯了刑法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2、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白宁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进行搜查和抢劫,触犯了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而且白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应从重处罚。

3、白宁为了钱财绑架法轮功学员,并利用家属盼望家属早日回家的心理,大肆勒索,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239条绑架罪和刑法274条敲诈勒索罪。

4、《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白宁属于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他守法公民实施了绑架、非法抄家、抢劫财物等违法行为,致使他人的身心受到长期的严重摧残,同时严重影响公民家庭生活,特别是有的法轮功学员家中的孩子无人抚养,生病的妻子没法照料等。这显然是属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白宁涉嫌犯下了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罪行,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在徐会平揭露白宁对其的勒索巨额钱财后,白宁又一次将她绑架。此行为符合《刑法》第308条的规定,构成了打击报复罪。

6、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更高的行为准则。尊重生命,是人的良知、道德准则,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在我国,《公务员法》第9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白宁等借用《刑法》第300条来构陷、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谁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服从命令而开脱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却对他们非法抓捕,就是有罪。

7、鉴于白宁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已触犯刑法,给法轮功学员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第一款和和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赔偿金额按相关法律进行。

综上所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求助于既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又有直接立案侦查职能的检察院依法对此严重犯罪予以直接立案侦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检察院

控告人:法轮功学员家属
2013年2月5日


发稿:2013年02月19日  更新:2013年02月19日 01: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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